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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日期:2010-03-19 16:52:09   

 

第一条: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建设良好的学习与生活环境,保障学生健康成长,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违法、违规、违纪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实施处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勒令退学;
(六)开除学籍;
第四条: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等活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五条:违犯国家法律、法令、法规,触犯国家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而受到司法或公安机关处罚者。
(一)被处以警告或罚款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被处以行政拘留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被判处拘役、徒刑或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触犯国家法律,构成犯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偷窃、诈骗或冒领、侵占国家、集体、个人财物者,除退还赃款、赃物赔偿损失外,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有作案行为,但尚未造成经济损失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作案价值在50元以下(含50元)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作案价值在50元以上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作案2次以上(含2次)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盗用他人有效证件或利用他人身份,冒领他人邮寄钱物或从事诈骗以及非法活动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明知是赃物而帮助窝藏、转移、购买或者销售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七条:故意损害公私财物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 故意损害他人财物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 故意损害校园建筑物、公用设施及公共设施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 故意损害校园广播、电视、电话、网络等通讯线路或者设备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 故意损害图书,教室、图书馆、实验室等设施和教学仪器或者设备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 违反实验、实习操作规程,给学院造成财产损失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八条:打架、群殴、寻衅滋事者,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 鼓动、策划、纠集打架者:
鼓动、策划他人打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 打架、肇事、挑起事端者:
1、动手打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因同一事件而再次参与打架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 参与者:
参与打架或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使事态扩大,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 作伪证者:
故意为他人作伪证,使调查造成困难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视其情节轻生,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 持械者:
持械打人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侮辱、殴打教师、工作人员加重一级处分。
(七)凡打人使对方致伤者,要承担医药费和经济责任。
第九条:勾引校外人员,携带管制刀具、凶器、危险品、有毒物品等进入校园,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条:凡有敲诈勒索、以大欺小、以多欺少、侵犯他人权利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吸烟、酗酒者。
(一)吸烟、酗酒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处分。 
(二)因酗酒引起打架、吵架,并造成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赌博、变相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品行不端,有下列行为的,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传阅、观看、制作、复制、传播淫书、淫画、淫秽录像或其它淫秽物品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造谣、诬陷、威逼、恐吓、诽谤、侮辱、谩骂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骚扰他人、威胁他人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调戏、侮辱妇女,参与流氓活动,从事不健康娱乐活动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邮件的,伪造证明、涂改证件等弄虚作假行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在计算机网络上进行违纪行为者,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登陆非法网站、传播、发布有害信息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或者利用网络进行破坏行为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男女生非正常交往。
(一)凡发现有早恋行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处分。
(二)男女生交往失度,影响恶劣,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到一定学时者,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10学时以下,给予批评教育。
(二)11——20学时,给予通报批评。
(三)21——30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四)31——4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五)41——5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六)51——60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七)61——70学时,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八)70学时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九)无故不参加学院规定的集体活动的,按上述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考试作弊。
(一)一般考试作弊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处分。
(二)抢夺、窃取他人试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以各种非法手段窃取考试内容或者盗窃试卷者,或者对坚持原则的监考教师、评卷教师及教学管理人员有无礼行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违反学生住宿管理有关规定。
(一)擅自留宿外来人员,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 无故夜不归宿,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 私拉电线、网线,使用电炉、电热杯、电热毯、热得快等违章电器和在宿舍内点蜡烛、燃烧物品等,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导致火灾造成损害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并赔偿经济损失。
(四) 未请假无故晚归(违反作息制度,不按时返校回宿舍休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处分。
(五) 在宿舍内向窗外乱扔杂物、泼脏水等,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处分。
(六) 在宿舍内敲墙、敲楼板、敲暖气管、敲床;在墙上乱钉、乱画、乱贴等,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处分。
(七) 对于跳窗户、坐窗台等现象,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破坏公共秩序,有下列行为者,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妨碍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学院管理人员依法或者依校规执行公务,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不服从管理,侮辱、谩骂门卫、宿舍教师、其他管理人员或者无理取闹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故意破坏学校稳定和公共秩序,起哄、撕布告、制造事端、煽动闹事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乱涂乱画、乱贴乱挂、乱泼乱倒、故意破坏学校环境卫生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处分。 
(五)组织或者带头罢课、罢餐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翻越围墙、私自野浴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参与非法传销或者诱导他人传销,经批评教育、劝阻不改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非法藏匿、出售、服用精神类药品或者毒品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故意隐瞒、拒不承认、无理狡辩或认错态度不好的。
(二)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的。
(三)有意包庇其他违纪行为,造成调查困难的。
(四)在学院曾受过处分,屡教不改的。 
(五)因违纪行为造成损失,应当赔偿拒不赔偿的。 
第二十三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免于处分。
(一)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代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
(二)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并协助组织查处问题,认错态度好。
(三)由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第二十四条:学生实习后,又返回学校违纪行为的,仍按本《办法》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交由保卫处或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对本办法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视错误性质、情节轻重、影响大小、认错态度参照本办法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六条:受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间,不参加“评先选优”,不享受奖学金。
第二十七条:处分的管理及审批程序。
(一)在教学楼发生问题,由楼层主任组织班主任、值周教师、进行调查,形成书面材料,并根据规定提出处理意见,然后上报学生处;在宿舍发生问题,由舍务主任组织舍务教师进行调查,班主任配合,形成书面材料,并根据规定提出处理意见,然后上报学生处。
(二)学生处研究讨论,拿出处理意见,然后上报主管院长。
(三)记过以下处分由主管院长决定;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由院务会研究决定。
(四)作出处分之后,要找受处分学生谈话,告知处分决定,写出书面检讨和书面保证。记过以下处分,由班主任谈话;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由学生处谈话。 
(五)对受处分学生要通知家长。记过以下处分,以电话或书面形式通知家长;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要求家长必须来校。
(六)处分决定(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除外),装入学生档案;必要时召开全院学生大会宣布处分决定,并进行公告。
第二十八条:学生受处分半年后(留校察看一年后),可由本人提出撤消处分书面申请,班主任证明错误已经改正并签署意见,然后上报学生处,学生处经调查、研究后上报主管院长批准,可撤消处分,其处分决定从学生档案中抽出。
第二十九条:留校察看以一年为限。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内对错误有深刻认识,有明显进步表现的,可按期撤消处分;有突出先进事迹者,可提前撤消处分;经教育不改或察看期间再犯错误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条:受到到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在宣布处分当日由家长将学生接走,必须离开学院。逾期不离开学院者由保卫处或公安机关强制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08年12月1日起实施。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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