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教学管理,调动教师教学工作的积极性,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价内容
本办法所指评价是指对教师个体所承担课程的课堂教学的检查与评价。评价内容包括备课、授课、作业批改及辅导、教学效果四个方面和师德、教学常规、教学工作量三个参考方面。
二、评价办法及程序
1、任课教师课堂教学评价总体上由教务处负责,以系、部为单位组织进行,原则上对每位课堂教学任课教师每学期考评一次。学期内无课堂教学任务的教师,外出学习及有其他特殊情况未进行课堂教学的教师,不予评价。
2、评价一般由三部分人员的评价打分构成,进行综合评定。
(1)系、部督导组
各系、部要成立以主任为组长,由系、部其他领导、教研室主任、业务水平较高的教师代表组成的督导组,成员5—7人。每学年,督导组要进行部分调整,更换成员不少于2人。
督导组要通过听课、检查教案和作业批改、召开学生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充分了解任课教师的业务水平和教学工作情况,并做好记录。督导组对被评价的教师每学期至少听课一次。在此基础上,对任课教师打分评价一次(评分表见附表一)。
(2)同教研室教师
同教研室教师间要经常性地展开听课、评课、交流教学经验、共同备课等教研活动,并做好记录。同一教研室的教师,相互之间每学期至少听课一次,在此基础上对任课教师打分评价一次。(评分表与督导组相同)。
(3)学生
对各专业班级任课教师,由教务处会同各系部每学期从其任课专业班级中随机抽出20名学生打分评价一次(评分表见附表二)。各系部设立意见反馈信箱,随时收取学生意见和建议;也可组织学生采取一个月一次问卷打分方式,了解任课教师的课堂教学情况。
(4)凡学期内,被学院领导、院督导室听课的任课教师,院领导、院督导室的评价作为该教师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
3、评价程序
(1)各系、部必须对教师和学生进行教育,统一认识,明确目的,使他们严肃、认真、负责地对待每位教师,使评价结果公正、公平、真实、可信。
(2)在外系、部任课的教师,其教学情况由教师所属系、部督导组和同教研室教师检查和听课,对其进行打分评价。学生的评价,由任课教师授课系负责组织学生进行,打分后送交教师所属系、部由教师所属系、部将督导组、同教研室教师及学生打分进
行统计汇总,综合评价。
(3)对教师打分评价后,各系、部要指定专人及时收集评价表和听课记录等评价
资料,按要求及时进行统计(统计格式见附表--)。
(4)综合评价分数计算办法:先分别计算督导组、同教研室教师、学生打分成绩
的平均值。然后,按0.3、0.4、0.3的权重系数计算出该教师三方面得分,累计出教师的综合评价分数。
(5)学校领导、校督导室听课评价成绩与系(部)评价总成绩按0.2、0.8的权重
系数计算,具体计算在各系、室将任课教师的评价成绩报教务处后,由教务处处理。
(6)评价时,各系、部要认真审核教师的师德、工作量、教师在教学常规中的表
现及有无教学事故。教学工作量低于学院规定的基本工作量,或低于系、部的平均工作量的任课教师,原则上不能评为优秀。对超额完成工作量的教师,在组织评价打分时给予适当考虑。经确认,在师德方面存在问题,教学中有违犯教学常规现象或出现教学事故者,评价成绩确定为不及格。
(7)要对课堂教学任课教师按评价分数分出等级,各等级比例应科学合理。优秀
一般占20—30%,良好占50—60%,其余为及格、不及格。
(8)各系、部于每学期停课后一周内,将评价汇总结果用Excel格式报送教务处。同时将所有打分原始表格和听课记录等,一并报教务处存档。
(9)评价结果由系、部领导负责向教师个人反馈。
三、评价结果的处理
评价结果作为衡量教师教学质量和水平及评优、评奖、晋级、晋职及津贴发放的重要依据。
1、评价为优秀教师可作为当年学校评选先进的候选人,课时津贴按学校规定数额适当上调:
2、对于评价为不及格等级的教师,一年内不许评优、评奖、晋级、晋职,课时津贴按学院规定数额适当下调,系、部要指定专人进行培养;
3、凡连续两学年被评为不及格等级的教师,由学院对其教师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审查结果作为工作调配的依据和参考。
四、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