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有关规定,为保证教学工作在学院工作中的中心地位,贯彻依法治校的原则,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秩序,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减少和避免教学工作中各类事故的发生,并使事故一旦出现能及时得以严肃妥善地处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事故是指任课教师、教学技术人员、教学管理人员、教学服务人员及各级管理部门、部门负责人在学校教学活动、教学管理及教学服务等各个环节中,因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违反教学工作管理规定,或因工作失误及其他不可抗拒原因,导致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和事件。
第三条 教学事故涵盖教学环节(课堂教学、实践教学、考试等)的教学事故、教学管理环节的教学事故和教学保障环节的教学事故、依据事故程度分为一般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三类。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有关规定,为保证教学工作在学院工作中的中心地位,贯彻依法治校的原则,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秩序,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减少和避免教学工作中各类事故的发生,并使事故一旦出现能及时得以严肃妥善地处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事故是指任课教师、教学技术人员、教学管理人员、教学服务人员及各级管理部门、部门负责人在学校教学活动、教学管理及教学服务等各个环节中,因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违反教学工作管理规定,或因工作失误及其他不可抗拒原因,导致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和事件。
第三条 教学事故涵盖教学环节(课堂教学、实践教学、考试等)的教学事故、教学管理环节的教学事故和教学保障环节的教学事故、依据事故程度分为一般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三类。
第二章 教学环节中的教学事故
第四条 凡在教学环节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属一般教学事故:
1、无不可避免的原因,教师上课迟到、提前下课或上课期间擅自离开教室l0分钟以上;
2、教师课前未认真备课,造成授课内容出现原则性错误:或因不认真组织教学,造成缺课学生多或课堂纪律混乱;
3、教师未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或未经批准,擅自停课、缺课一次,擅自调课、请人代课或变更教学时间、地点二次;
4、教师未按教学计划要求,舍弃重要内容或教学进度与授课计划无故相差4学时以上;
5、在有作业的课程中,教师整个学期中布置作业未达到三分之二或批改作业未达到60%;
6、因教师没有及时报出所用材料,使学生在开课二周内未得到教材;
7、教师上课时使用通信工具或通讯工具发出音响信号影响正常教学;
8、教师上课衣冠不整,如穿背心或拖鞋上课(特殊场合除外),或在课堂上吸烟、课前饮酒;
9、教师未经教务处批准擅自占用教室,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10、教师指导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毕业实习等,无计划(指导书),或不按计划要求进行,不认真指导、批改学生的设计(论文)等。
11、经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工作委员会认定为一般教学事故的其他行为或事件。
第五条 凡在教学环节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属严重教学事故:
1、无不可避免的原因,教师上课迟到、提前下课或上课期间擅自离开教室20分钟以上;
2、教师未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或未经批准,一学期内擅自停课、缺课两次以上(含两次);
3、教师在应有作业的课程中,整个学期中未布置作业或作业量60%以上不作批改;
4、教师不按教学大纲进行教学,上课无授课计划、无教案讲稿或备课内容不足,致使随机性安排教学内容或停止授课超过l0分钟;
5、教师未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或未经批准,擅自调课、请人代课三次以上
6、教师或实验员在实验过程中不认真指导学生操作,擅自离开实验室,造成实验操作出现事故或实验设备损坏或遗失(价值在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7、教师或实验员在实验教学中,因未掌握仪器设备的操作技术,或因粗心大意、操作不慎,严重违反操作规程,造成铺张浪费和较大损失(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8、教师指导学生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等,不按计划到现场指导(每周指导时间不足4学时),在指导毕业实习期间,擅自离开实习地3天以上或从事其他与实习无关的工作而影响实习;
9、体罚、侮辱、谩骂学生;
10、默许、暗示、鼓励学生罢课闹事;
11、经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工作委员会认定为严重教学事故的其他行为或事件。
第六条 凡在教学环节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属重大教学事故
1、在教学中,教师公然宣扬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其他不健康内容;
2、教师或实验员在实习、实验过程中,由于教学组织不利或擅离职守,导致学生对实验仪器及用具使用不当,造成仪器设备重大损失(价值在5000元以上);
第四条 凡在教学环节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属一般教学事故:
1、无不可避免的原因,教师上课迟到、提前下课或上课期间擅自离开教室l0分钟以上;
2、教师课前未认真备课,造成授课内容出现原则性错误:或因不认真组织教学,造成缺课学生多或课堂纪律混乱;
3、教师未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或未经批准,擅自停课、缺课一次,擅自调课、请人代课或变更教学时间、地点二次;
4、教师未按教学计划要求,舍弃重要内容或教学进度与授课计划无故相差4学时以上;
5、在有作业的课程中,教师整个学期中布置作业未达到三分之二或批改作业未达到60%;
6、因教师没有及时报出所用材料,使学生在开课二周内未得到教材;
7、教师上课时使用通信工具或通讯工具发出音响信号影响正常教学;
8、教师上课衣冠不整,如穿背心或拖鞋上课(特殊场合除外),或在课堂上吸烟、课前饮酒;
9、教师未经教务处批准擅自占用教室,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10、教师指导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毕业实习等,无计划(指导书),或不按计划要求进行,不认真指导、批改学生的设计(论文)等。
11、经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工作委员会认定为一般教学事故的其他行为或事件。
第五条 凡在教学环节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属严重教学事故:
1、无不可避免的原因,教师上课迟到、提前下课或上课期间擅自离开教室20分钟以上;
2、教师未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或未经批准,一学期内擅自停课、缺课两次以上(含两次);
3、教师在应有作业的课程中,整个学期中未布置作业或作业量60%以上不作批改;
4、教师不按教学大纲进行教学,上课无授课计划、无教案讲稿或备课内容不足,致使随机性安排教学内容或停止授课超过l0分钟;
5、教师未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或未经批准,擅自调课、请人代课三次以上
6、教师或实验员在实验过程中不认真指导学生操作,擅自离开实验室,造成实验操作出现事故或实验设备损坏或遗失(价值在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7、教师或实验员在实验教学中,因未掌握仪器设备的操作技术,或因粗心大意、操作不慎,严重违反操作规程,造成铺张浪费和较大损失(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8、教师指导学生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等,不按计划到现场指导(每周指导时间不足4学时),在指导毕业实习期间,擅自离开实习地3天以上或从事其他与实习无关的工作而影响实习;
9、体罚、侮辱、谩骂学生;
10、默许、暗示、鼓励学生罢课闹事;
11、经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工作委员会认定为严重教学事故的其他行为或事件。
第六条 凡在教学环节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属重大教学事故
1、在教学中,教师公然宣扬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其他不健康内容;
2、教师或实验员在实习、实验过程中,由于教学组织不利或擅离职守,导致学生对实验仪器及用具使用不当,造成仪器设备重大损失(价值在5000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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