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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公共设施管理办法
日期:2015-07-28 09:22:00   

 

 

       为加强学院公共设施的管理,杜绝人为损坏现象的发生。根据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公共设施管理办法。 
       一、公共设施管理办法
       1、班主任要经常对学生进行爱护公物的教育。使学生养成讲文明、讲卫生、爱护公共设施的良好习惯;班主任要以身作则,为学生做好爱护公物的榜样。
       2、学院公共设施,按照划分的区域实行承包管理,落实责任人。
教室――班主任是第一责任人,负责教室内所有物品的管理。教室内学生桌椅落实到每个人,不得乱涂乱画或故意损坏;教室的门、窗、灯、开关、电视机、黑板、讲桌、讲台,设立专人负责。
       教学楼公共设施――各系对应区域的公共设施(包括:对应区域消火栓、灭火器、安全指示牌、楼梯扶手、开关、门、窗、开关等),由各系负责,安排责任人,然后再落实到具体的责任班级。
       教学楼内厕所――各系对应区域的厕所,由各系负责,安排责任人和学生干部进行检查、管理。保证厕所内的门、窗、灯、开关、水笼头、玻璃等设施完好无损。
       学生宿舍――舍务教师是第一责任人。负责所管区域的门、窗、开关、消火栓、消防指示牌、灭火器等公共设施的安全管理;每个宿舍内设立一名舍长做为本宿舍的责任人,负责舍宿舍内的床、柜、桌椅、门、窗、灯、开关的管理。
       3、加强日常检查,做到时时有人抓,处处有人管,消灭人为损坏和浪费现象,逐步达到物品规范化管理的目标。
       4、对破坏公物严重的班级予以通报批评,并按班主任考核细则扣除其相应津贴。
       5、有意损坏公物的同学不能评为三好学生和先进,班内公物损坏三件以上的不能评为优秀班级。 
       二、建立备品登记制度
       1、每学期初由总务处、各系对备品进行全面检查(安全消防设施由保卫处、各系共同检查),进行登记,然后由相关责任人签字。
       2、学期末由总务处、保卫处、各系对备品进行全面检查,进行登记,对损坏物品要进行维修和赔偿,相关责任人签字。
       三、公共设施赔偿办法
       1、对学院的公共设施实行承包管理,落实到责任人、责任班级。如不能确定当事人或责任不清楚的,由所在系负责。
       教学楼每个楼层维修费用:1000元/学期。
       宿舍楼每个楼层维修费用:800元/学期。
       学期末由总务处进行核算,去掉维修费用、节余部分奖励给各系或学生宿舍。
       2、故意损坏公共设施的,要追查当事人责任,除照价赔偿外,还要进行200-500元的经济处罚。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3、无意损坏公共设施并主动承认错误的,按原价进行赔偿,并根据情况进行100元以内的经济处罚。 
       4、正常损耗的公共设施,由各系报总务处,总务处维修好后再交到各系。
      四、公共设施维修办法
       1、发现物品有损坏现象,及时进行维修。如能自行维修的,自行进行维修;不能自行维修的报总务处进行维修,总务处做好维修记录并核算所需要费用。
       2、对损坏的公共设施要进行登记。
       3、学期末总务处对所发生的维修费用情况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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